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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金上訴,971,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陳彥承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承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蔡奕平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彥承(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另所涉加重詐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案件,向本院調取被告之扣案手機進行鑑識,且其待證事項與被告在本案之部分辯解具有關聯性,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法 官 陳 葳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