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莫東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594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594號案件審理,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此有審判筆錄存卷可按。迺原告於刑事案件本院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戳可稽,參照首揭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且無法補正,自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救濟,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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