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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V,113,重家上,29,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蕭鴻堤
- 被上訴人柯淑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蕭鴻堤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明儀律師楊孝文律師被上訴人 柯淑霜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複 代理 人 蔡忞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應於同年8月15日前檢具相關證據,並說明:㈠不爭執事項第十二項所示附表三編號7至10之定期存款自84年5月24日起至基準日止,歷次到期續存之日期、金額、㈡本院整理之附表三編號11、12之起重機、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於基準日前,是否有處分行為?處分之時間及內容為何?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