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 代理 人 涂淑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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