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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重上,146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李振嘉 李振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和順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饒心雅律師 被 上訴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 代理 人 涂淑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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