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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沙簡,140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9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家豪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本案經檢察官高靖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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