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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沙簡,208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沙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6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宗漢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DEM%2C115%2C%E6%B2%99%E7%B0%A1%2C208%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