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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簡,271,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黃佩菱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簡字第2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佩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子沄即呂俗瑩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