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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補,588,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7: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何侑航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補字第588號原 告 何侑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成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余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