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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5,地全,6 裁判日 2026-02-09 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年度地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謝慧美

相 對 人 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叔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第100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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