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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簡,96 裁判日 2026-07-20 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簡字第96號原 告 李宗鑾 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狀載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14年度署聲議字第160號聲明異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代表人:陳幸敏(分署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磨佳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5%2C%E7%B0%A1%2C96%2C202607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