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司促,4230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楊健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946元,及其中49,111元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5年5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1,946元,及其中本金49,11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7月9日止,帳款尚餘51,946元及其中本金49,11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5%8F%B8%E4%BF%83%2C4230%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