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明瑩
郭岦楹即郭芳月
賴貴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明瑩邀同債務人郭岦楹即郭芳月、賴貴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61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明瑩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岦楹即郭芳月、賴貴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貸款放出查詢單、借保人基本資料、借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9元 郭岦楹即郭芳月、賴明瑩、賴貴權 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9元 郭岦楹即郭芳月、賴明瑩、賴貴權 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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