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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司促,4283,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8:0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張運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張運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915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循環息1,988元、違約金300元、手續費69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