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幸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6月8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範圍、罪名部分有應行補正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8月10日14時0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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