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444號聲 請 人 周柏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志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周志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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