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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057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宗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宗叡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潮洋里19鄰市○○○路000號臺中○○○○○○○○○,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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