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608號債 權 人 柯柏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㈢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㈣向債務人林惠玉請求之依據或理由?(聲請狀所述為林惠玉之子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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