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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司促,2060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608號債 權 人 柯柏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惠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等)。㈢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6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㈣向債務人林惠玉請求之依據或理由?(聲請狀所述為林惠玉之子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4%BF%83%2C2060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