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6439號聲 請 人 侯嘉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榮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已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㈡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㈢確認聲請事項為何?(本票金額、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各為何?)㈣補正完整之聲請內容及事實理由。㈤二紙本票是否向相對人張榮峰提示?如有,其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5%8F%B8%E7%A5%A8%2C643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