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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補,800,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8: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杭家蔚
- 被告曾宇龍
- 被告曾家家
- 被告施娃葵
- 被告曾俊碩
- 被告曾怡嘉
- 被告曾怡菁
- 被告曾雪嬌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杭家蔚
被 告 曾宇龍
曾家家 施娃葵 曾俊碩 曾怡嘉 曾怡菁 曾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1,728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 115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北區長勝段段2250地號土地 43,200元 150.24 6分之1 1,081,7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