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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交簡上附民,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游庭瑋被 告 吳家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法 官 許凱翔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鄭開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2C115%2C%E4%BA%A4%E7%B0%A1%E4%B8%8A%E9%99%84%E6%B0%91%2C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