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王譯萱被 告 李紹志
黃品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6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劉冠廷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勻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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