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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司促,397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債 權 人 宏軒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進發 債 務 人 徐志豪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7,37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5%8F%B8%E4%BF%83%2C397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