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司票,372,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8:2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DONGPHRACHAN NATTHAWUT阿武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DONGPHRACHAN NATTHAWUT阿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68,28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