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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補,138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梁文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運煌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運煌之被繼承人林輝雄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靜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A3%9C%2C138%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