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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營小,352 裁判日 2026-07-23 案由: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彭敏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嘉被 告 廖家偉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 年度附民字第3208號)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吳彥慧書記官 但育緗通 譯 楊佳欣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 萬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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