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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南簡,61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611號上 訴 人 李學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育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朱烈稽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EV%2C115%2C%E5%8D%97%E7%B0%A1%2C611%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