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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土地使用補償金債權不存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簡補,299,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8: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錦秀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9號原 告 陳錦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補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