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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1469 裁判日 2026-07-16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469號 抗 告 人 羅祖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第三審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9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羅祖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6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李淳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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