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抗,1473,2026072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8: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抗告人許春風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473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15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15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出具「刑事再抗告狀(6)」,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