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0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陳奕劭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0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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