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M,114,易,2250,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5 18: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周國榮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榮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國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業已審結,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撤銷被告之羈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