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訴,216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多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櫻珊

被 告 呂宗穎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儀姵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3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2C115%2C%E8%A8%B4%2C216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