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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勞訴,10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 告 顏淑琦 訴訟代理人 董榮發 被 告 永華大樓法定代理人 徐慕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5%2C%E5%8B%9E%E8%A8%B4%2C105%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