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薛筱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良
一、依債務人提出之承攬契約書、勞務報酬單所載,債務人自民
國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承攬志光保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志光保成公司)之工作,每月支領報酬淨額
為新臺幣(下同)63,165元,請債務人釋明其於承攬契約期
間屆滿後,是否仍繼續承攬志光保成公司之工作?如是,則
每月支領報酬淨額為何,並提出承攬契約書、勞務報酬單等
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債務人於承攬契約期間屆滿後,未繼續承攬志光保成公司
之工作,則債務人目前係從事何種工作?每月薪資為若干?
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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