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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消債清,11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段嘉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5,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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