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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司拍,27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陳宥霖 相 對 人 李清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先後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8日、108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500,000元,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6月8日、108年10月19日,同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均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81,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27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40 417.03 2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6-1地號 002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41 191.55 2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6-12地號 003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43 13.55 2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6-13地號 004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65 7.50 2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1-4地號 005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67 76.89 2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1-9地號 006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68 20.40 2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1-10地號 007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97 3.04 4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1-8地號 008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398 79.40 4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11-3地號 009 臺南市 官田區 福安 400 67.02 4分之1 重測前:南廍段609-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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