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訴,95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城福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城福准以新臺幣壹萬元具保後釋放。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㈠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段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使他人交付財物達新臺幣100萬元罪。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被告經訊問後承認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相關犯行確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參以被告本案涉犯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之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使他人交付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罪,乃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逃避刑責之趨吉避兇人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羈押之原因。惟審酌本案犯行,認命被告提供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應足以確保本案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提供1萬元之保證金,即予釋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鈺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8%A8%B4%2C95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