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鐘城福准以新臺幣壹萬元具保後釋放。
一、被告所犯法條:㈠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前段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使他人交付財物達新臺幣100萬元罪。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二、裁定理由如下:被告經訊問後承認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且相關犯行確有卷內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參以被告本案涉犯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1項之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使他人交付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罪,乃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逃避刑責之趨吉避兇人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羈押之原因。惟審酌本案犯行,認命被告提供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應足以確保本案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提供1萬元之保證金,即予釋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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