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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附民,14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林惠碧

被 告 許燁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9%99%84%E6%B0%91%2C145%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