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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竹北小調,63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麗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品蓉即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詐騙匯款至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而該帳戶為被告所有,業據本院依原告聲請向聯邦商業銀行函查明確,又被告在我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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