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115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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