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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重訴,55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葉智升 送達代收人 羅羽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學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9%87%8D%E8%A8%B4%2C55%2C2026072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