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4號原 告 林韋辰盧宏瑋被 告 王翊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97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法 官 翁禎翊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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