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胡政達即樊楚才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樊乃誠即樊楚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正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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