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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司票,1135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35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筱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筱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5%8F%B8%E7%A5%A8%2C11350%2C2026073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