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筱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筱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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