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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司聲,21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黃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然聲請人在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71號與相對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經該案件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聲請人在上開案件係被告身分,並無任何支出訴訟費用,縱有支出任何訴訟費用也應自行負擔。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5%8F%B8%E8%81%B2%2C216%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