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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147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債 務 人 林姵均(原名:林祐如)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玖仟參佰貳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9,320元【計算式:(15+1)×43×15-1,000=9,32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怡婷

附件:

⒈l債務人應提出所有民間債權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並應詳實說明
  全部債務詳細發生之原因。
⒉提出債務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例如:扣薪
  )於法院繫屬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車輛、不動產、黃金、珠寶、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⒌說明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現值。
⒍說明債務人名下汽、機車殘值。
⒎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民國113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論帳戶
  是否仍在使用,均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莊○琳、李○
  陽「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收入、低收入戶補助、育嬰津貼、
  房租津貼、勞保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
⒐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⒒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莊○琳、李○陽所有扶養義務人之
  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
  因。
⒓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
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6%B6%88%E5%82%B5%E6%9B%B4%2C147%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