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5,020元【計算式:(6+1)×43×20-1,000=5,02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怡婷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⒊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現值。 ⒌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殘值。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3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因交易多筆未登摺而 濃縮記載,應至金融機構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⒎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 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 陳報本院。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 收入、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勞保 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 ⒐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 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 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 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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