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消債清,10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 債 務 人 紀蔚然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5,020元【計算式:(6+1)×43×20-1,000=5,02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怡婷

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11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⒊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⒋提出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現值。
⒌提出債務人名下汽車、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殘值。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13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因交易多筆未登摺而
  濃縮記載,應至金融機構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⒎債務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
  包含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
  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
  陳報本院。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列表說明債務人「目前」按月領取之工作
  收入、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勞保
  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金額各為何?
⒐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
  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
  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
  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以上應「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於
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
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6%B6%88%E5%82%B5%E6%B8%85%2C10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