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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補,97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杜惠君 被 告 杜惠瑜 杜正豪 杜惠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 同)23,776,2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 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44,059元(計算式:23 ,776,236元×1/4=5,944,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1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名稱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 基地坐落:編號3土地 ------------- 共有部分:同小段1652建號、面積97.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第7層:79.97平方公尺 陽臺:7.97平方公尺  杜惠君:4分之1 杜惠瑜:4分之1 杜正豪:4分之1 杜惠國:4分之1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53,478元,系爭不動產房屋部分面積93.8平方公尺(計算式:79.97㎡+7.97㎡+97.62㎡×1/24+107.59㎡×60/3600=93.8㎡,小數點後二位四捨五入),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3,776,236元(計算式:面積93.8平方公尺×253,478元/平方公尺=23,776,2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地下層) ------------- 基地坐落:編號3土地 地下層:107.59平方公尺 杜惠君:3600分之15 杜惠瑜:3600分之15 杜正豪:3600分之15 杜惠國:3600分之15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225平方公尺 杜惠君:40000分之410 杜惠瑜:40000分之410 杜正豪:40000分之410 杜惠國:40000分之410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V%2C115%2C%E8%A3%9C%2C97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