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TEV,115,店小,740,2026073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6 16:1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葉建廷
- 被告林昀萱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740號
原 告 葉建廷
被 告 林昀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昀萱本人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昀萱係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114年7月3日固為未成年人,然被告林昀萱嗣後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林昀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