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上 訴 人 白省三 許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新里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宜因112年度重訴字第608號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3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萬1,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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